CE、UKCA和UK(NI)標志
英國政府發布了符合性標志標簽的指引。以下是對官方信息的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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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的市場 |
貨物類型 |
接受的標志或標志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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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投放北愛爾蘭市場 |
投放北愛爾蘭市場的制成品使用歐盟符合性評定機構 |
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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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北愛爾蘭市場的制成品使用英國符合性評定機構 |
CE和UK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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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投放大不列顛市場 |
投放大不列顛市場的制成品直至2021年底 |
UKCA或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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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大不列顛市場的制成品從2022年1月1日起 |
UK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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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格的北愛爾蘭貨物投放大不列顛市場(不受限制地進入) |
合格的北愛爾蘭貨物不受限制地進入和投放大不列顛市場 |
CE或CE和UK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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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投放歐盟市場 |
投放歐盟市場的制成品 |
CE |
UKCA標志
UKCA標志是產品進入英國市場所必需的產品認證標志。它適用于了目前大多數屬于CE認證的商品。自2021年1月1日,產品需滿足的技術和標準以及認證過程與當前基本相同。原則上,UKCA標志自2021年1月1日開始使用,但是為給企業留出足夠時間適應新標準,大多數情況下,在2022年1月1日前仍可使用CE標志。
2021年1月1日以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的產品將需要立即使用新的UKCA標記。
1、在英國銷售的;
2、法律法規規定須有UKCA標志的;
3、需要強制性的第三方合格評定的;
4、英國合格評定機構已進行合格評定的,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未將合格評定文件從英國合格評定機構轉移到歐盟認可的機構。
以上條款并不適用于現有庫存,例如如果產品已完全生產并準備在202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帶有CE標志的產品也可在英國銷售。
如CE標志一樣,一旦英國頒布法律實行UKCA標志,就需要遵守相關規則,在產品標簽上、包裝上以及在說明手冊中添加符合性標志。UKCA標志應置于產品上,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將其置于包裝上,使用手冊或其他相關文件中。具體使用規則取決于該產品適用的具體法規。
UK(NI)標志
根據《退出協議》中的《愛爾蘭/北愛爾蘭議定書》,某些歐盟法規中有關玩具、個人防護裝備和RoHS等消費品的規定將適用于北愛爾蘭。因此,在北愛爾蘭使用的符合性標志(即CE標志)將不同于在大不列顛(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使用的符合性標志(即UKCA標志)。
根據新法規,對于投放北愛爾蘭市場的產品,如果其CE標志的使用是基于由英國公告機構進行的評定或基于由英國公告機構出具的證書,則需同時使用UK(NI)標志。
UK(NI)標志為如下所示。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標志的高度應至少為5 mm。此標志可被縮小或放大,但比例需保持不變。
簡而言之,在將法規規定需使用符合性標志的產品投放北愛爾蘭市場時,
(1)如果使用了英國符合性評定機構,則需同時使用CE標志和UK(NI)標志;
(2)如果使用了歐盟符合性評定機構,則僅需使用CE標志。
只有被歸類為“合格的北愛爾蘭貨物”并標有上述合適的符合性標志的產品,才可以投放大不列顛市場。
備注:
“合格的北愛爾蘭貨物”是指以下貨物:
(1)出現在北愛爾蘭,且沒有被海關監管、限制或管控,而這些海關監管、限制或管控并非是由于將貨物從北愛爾蘭或歐盟的領土中帶出而產生的;或
(2)北愛爾蘭加工產品。
詳情可參閱法規SI 2020 No. 1454《合格的北愛爾蘭貨物的定義(退出歐盟)法 規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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