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2021年度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信息核查情況的通告,據查,這是首次發布的針對ccc認證自我聲明的信息核查通報。不可謂不重要,也引發了不少關注。
細讀通告,以下分析供參考:
實施依據
點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2020版),可查看實施CCC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種類。
一般認為,認證有效性抽查是根據CCC認證有效性抽查結果,評價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而倒推認證機構的認證質量,實現對認證機構的監督。
目前,認證有效性抽查已經擴展到包含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的抽查,從而認證有效性抽查的目的也擴展到對認證產品、認證主體的監督。
比如,2022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2022年度第2期認證有效性抽查結果的通告,專門通報了對已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低壓元器件、電動工具2種產品領域的220批次產品實施了認證有效性抽查,抽查發現24批次抽樣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
CCC認證自我聲明信息核查,是對信息填報的抽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信息填報是否滿足要求將直接影響到自我聲明的結果,因而這就成為自我聲明模式中應該重點關注的內容。
相關生產者(制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止出廠、進口或銷售自我聲明對應產品,并進行風險排查、整改落實。
信息核查的結果處理分兩個不同層次:
信息核查發現一般問題的,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自我聲明》9.4,應實施整改并更新相關信息。此次通報明確了整改期限為2個月,未按要求改正的將予以撤銷。
信息核查發現嚴重問題的,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自我聲明》9.3,對應的處理措施不僅僅包括證書撤銷,還包括對產品的處理;信息核查發現嚴重問題的,懲戒方式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以及6個月內不能再次申報自我聲明。
責任承擔
認證有效性抽查通常也通報認證機構,從而規范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相比較常規的發證模式,采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并不通過認證機構發放證書。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號公告,明確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只能采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不再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意味著自我聲明產品只能依據新版實施規則的要求完成自我評價,進行信息報送,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因此,需要注意,鑒于CCC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并不直接通過認證機構實施,結果處理的主體還是市場監管部門。
從通報信息來看,近期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也通過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5份自我聲明,后續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組織開展CCC認證自我聲明信息核查工作。
可以預料,信息核查作為CCC認證自我聲明評價的監管方式將成為常態。
以上分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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