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為監督管理與執法部門,依照《界定表》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描述,對被舉報產品作出是否屬于CCC目錄產品的專業判斷,涉及專業技術領域判斷,也涉及產品認證法律適用問題,法院仍然保留司法審查的空間,但審查的廣度、密度與深度,應探究產品認證的立法宗旨,衡諸司法審查能力作相應的限制,除非存在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違背立法意旨之情形,本著司法謙抑與有限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應予以尊重。
原告周某2020年11月5日向被告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靜安區市場監管局)舉報,以其網購的雅馬哈“UR44C聲卡”,有耳機輸出接口,具有音頻功率放大功能,屬于CCC認證目錄產品“音頻功率放大器(0802類)”,要求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對商家銷售無CCC證書產品的行為依法處罰,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并給予獎勵。
靜安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查,認為“UR44C聲卡”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輸入接口,信號混合和音效處理。該設備本身沒有存儲介質,僅提供客戶使用耳機監聽功能,只是信號的處理,不存在功率放大功能,不屬于CCC認證目錄“音頻功率放大器(0802類)”,也不屬于“各類載體形式的音視頻處理設備(0805類)”。該產品系不具有載體的音視頻錄制播放機處理設備,不屬于CCC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遂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復。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周某仍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被訴答復和被訴復議決定。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滬7101行初696號一審行政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滬03行終7號二審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分析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投訴舉報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責的重要方式與途徑。周某舉報雅馬哈公司銷售無CCC證書“UR44C聲卡”,靜安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以該產品不屬于CCC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決定不予立案并作出被訴答復。周某不服被訴答復及被訴復議決定提起訴訟,涉及如下法律適用爭議:
一、投訴舉報答復的可訴性及原告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服起訴的,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上述立法與司法解釋,對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明確了“認為合法權益受侵犯”的主觀判斷標準,以及“對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客觀判斷標準。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明確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到投訴舉報處理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可提起訴訟。《適用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審判實務中,對投訴舉報處理行為的可訴性及原告資格的判斷,在于法律、法規、規章是否規定投訴舉報的請求權,以及立法規范目的是否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案涉及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處理,法源上有多個不同位階立法予以規定,《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舉報的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監督、檢舉、控告的權利,經營者對消費者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聽取消費者意見、及時調查處理的職責。綜合上述立法規定,被告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對其轄區內認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負有調查處理并答復的職責。原告以消費者身份,認為被告對舉報事項未依法履職盡責,侵犯其合法權益,對被訴答復行為提起訴訟,具有訴的利益,原告主體適格。
二、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專業判斷的司法審查
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對舉報事項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涉及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專業判斷的合法性審查,被舉報產品“UR44C聲卡”是否屬于CCC強制性認證目錄,涉及如下爭議:
首先,被告對被舉報產品是否屬于CCC認證目錄,有無作出專業判斷的職權。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被告靜安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對認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負有調查處理的職責。對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依法具有作出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職權。依照上述立法規定,被告作為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與執法部門,對被舉報產品是否屬于CCC認證目錄,依法具有調查并作出專業判斷的職權。
其次,被告對被舉報產品作出是否屬于CCC認證目錄的專業判斷,法院有無司法審查的余地。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統一產品目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為進一步明確強制性認證產品適用范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及時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定期修訂《界定表》,并負責解釋。被告作為監督管理與執法部門,依照《界定表》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描述,對被舉報產品作出是否屬于CCC目錄產品的專業判斷,涉及專業技術領域判斷,也涉及產品認證法律適用問題,法院仍然保留司法審查的空間,但審查的廣度、密度與深度,應探究產品認證的立法宗旨,衡諸司法審查能力作相應的限制,除非存在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違背立法意旨之情形,本著司法謙抑與有限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應予以尊重。
再次,被告對被舉報產品作出不屬于CCC認證目錄的專業判斷,理據是否充分。對此,本院認為,被告經調查,結合《界定表》0802類、0805類產品目錄的描述,作出被舉報產品“UR44C聲卡”不屬于08類產品目錄的判斷,提供了充分的事實與依據予以佐證。此外,被告提供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對UR44C產品認證申請不予受理的實例、以及本市市場監管執法部門與認證機構共同編制的甄別實例,上述判定實例,反映了本市監管執法部門與認證機構對《界定表》08類產品目錄描述的通常理解,以及在執法與認證實務中對“UR44C聲卡”是否可歸入該目錄的專業判斷,被告以此佐證其判斷無誤,本院可予支持。此外,市場監管執法部門與認證機構在產品認證活動中,在各自的職責權限內遵循立法規范目的,對《界定表》進行合理解釋,并在個案適用中作出專業判斷,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作為強制性規范的制定主體,對《界定表》保留最終解釋權,并不相沖突。原告堅持被舉報產品符合《界定表》0802類產品描述,依法應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意見,僅系作為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消費者的個人理解與判斷,其據此提起包括本案在內的多起訴訟,主張被告對該舉報事項未依法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所作被訴答復行為程序合法,被告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維持的被訴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原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可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滬7101行初696號
二審: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3行終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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