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CPCS)適用于涉及人類生命健康、動植物、環境保護和國家安全的產品。
第三條國家認監委受國務院授權,主管全國范圍的認證認可活動。
第四條 CPCS將公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一份、適用的技術法規、國家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一套、強制性標志1個、結構收費表1個。為法定執行。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DCB)認證。標的產品必須取得證書并加貼認證標志,方可銷售、進口或用于任何商業目的。第二章 CPCS的管理和實施機構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CPCS規定,批準并申報實施《目錄》。
第七條國家認監委具體負責CPCS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認監委履行以下職責:
1)監督、規范認證認可活動,協調相關重大事項。
2)制定、調整并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申報實施目錄。13)指導與CPCS相關的重要活動。
第九條 中央商業銀行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CPCS實施規則,按照其指定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
第十條 目錄涵蓋的產品適用于以下一種或多種認證模式。
1) 設計評估。
2)型式試驗。
3) 對從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或檢查。
4) 對從市場上抽取的樣品進行測試或檢驗。
5) 評估制造商的質量保證體系。
6) 獲證產品的跟蹤檢查。認證模式的選擇應本著合理便利的原則,綜合考慮產品性能、對人體健康可能危害的程度、環境、國家安全等綜合因素,客觀、建設性地進行選擇。以及產品生命周期。具體產品認證模式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包括以下指導原則:
1) 適用產品范圍。
2) 適用產品對應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
3)針對不同產品的具體認證模式。
4) 產品申請單元劃分要求。
5) 取樣及送樣要求。
6)關鍵零部件的確認要求(必要時)。
7) 測試標準和規則的要求。
8) 工廠檢驗的特殊要求(必要時)。
9) 跟蹤檢驗的特殊要求。
10) 適用產品應用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11) 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認證需要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步驟:
1) 受理申請。
2) 型式試驗。
3) 工廠檢查。
4) 取樣和測試。
5) 對認證結果的評價和認證的批準。
6) 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 制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以及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 DCB 申請目錄涵蓋的產品。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6
1)按照實施細則向DCB提交申請、所需技術文件和樣品。
2)批發商、零售商或進口商作為申請人時,應提供批發商、零售商與制造商或進口商與制造商簽訂的合同副本,并提供14.1規定的信息。
3)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與受托人就認證、檢測、初始工廠檢查、后續檢查等事項達成一致。 14.1、信托契約、委托協議及其他相關合同復印件。
4) 按照結構費用表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 DCB根據本實施細則受理和審查申請,安排型式試驗、工廠檢驗、抽樣檢測等,并決定是否對標的產品頒發證書。除特殊情況外,DCB應在收到完整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證書作為表明目錄產品符合要求并可以加施認證標志的有效證明文件。證書應包括以下信息:
1) 申請人。
2) 產品名稱、型號和系列。
3)制造商及其工廠(工廠)。
4) 認證模式。
5) 引用的技術法規和標準。
6) 頒發證書的日期和有效期。
7) 授予 DCB 的證書。
第十七條 認證標志簡稱“中國強制認證(CCC)”。認證標志作為目錄涵蓋的產品可以銷售、進口或使用的證據。持證人在使用標志時應當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DCB應當根據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對獲證產品和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銀行應當吊銷證書:
1) 本目錄所適用的技術法規、國家標準或實施細則發生變更或變更,產品不符合變更或變更條件的。
2) 持證人未能延長證書。
3)獲證產品已終止生產。
4) 持證人申請注銷證書。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銀行應當暫停使用證書:
1) 持證人違反有關規定使用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2) 持證人違反實施細則或 DCB 要求。
3) 跟蹤監督表明獲證產品不符合實施細則,但不嚴重到導致立即撤銷證書的程度。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銀行應當收回證書:
1) 在證書暫停期間,證書持有人未采取足夠的糾正措施。
2) 后續檢驗表明產品存在重大缺陷。
3) 獲證產品因重大缺陷造成嚴重質量事故。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或者持證人對DCB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DCB提出上訴或者投訴。如果申請人對 DCB 的決議有進一步的異議,申請人可以繼續向國家認監委提出上訴。第四章 CPCS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央商業銀行和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接受國家認監委的監督管理。
2)根據與產品質量認證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指定范圍內承擔目錄相關的認證、檢測和檢驗工作。
3) 保證認證結果的準確性并承擔相應的10項法律義務。
4) 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告目錄產品認證更新情況。
5) 對認證產品進行商業和技術保密。禁止非法使用科技成果。
6)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申請審查、認證授予決定、測試和檢查的權利。
7) 禁止在各自指定的認證業務范圍內進行咨詢或產品開發。
8) 涉及目錄產品的認證、檢測或檢驗時,不得與其他機構簽訂雙邊或多邊互認協議,除非經批準。
9) 不得根據上述雙邊或多邊協議授予目錄相關證書。
10) 與國家質檢總局地方分局聯合打擊違反質量認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11) 實行申訴和投訴響應制度,使指定范圍內的目錄產品認證爭議得到公正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取得《目錄》產品認證的生產企業、進口商、銷售網點,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保證認證所需的工作環境。
2) 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
3) 確保所有上市或進口的目錄產品都是認證產品。
4)按有關要求對獲證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5) 禁止以證書或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6) 禁止轉讓或買賣證書或證明標志。也禁止部分出示或復制證書。
7) 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地方分支機構的監督和各中心的跟蹤檢查。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目錄產品未通過認證的,處3萬元罰款,并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
第二十六條 目錄產品通過認證的,必須加施認證標志。否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不執行的,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偽造、盜用證書、證明標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和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DCB 和指定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章所稱行政處罰,由國家質檢總局地方分支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執行。第六章補充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實施細則》等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公告。
第三十一條 第十三條經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址:廣州總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番禺大道北555號番禺節能科技園天安發展大廈703室、705室 郵編:511400
總機:020-39211670 傳真:020-39211640 E-mail:info@certitek.cn